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加
債 務 人 許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