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魏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零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二期
者新臺幣肆佰元,三期者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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