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868號
CHDV,101,司促,6868,201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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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輝旭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輝旭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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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