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868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上列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輝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張輝旭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