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813號
CHDV,101,司促,6813,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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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賴春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春秀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7年06月1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05月21日止累計186,282元正未給付,其中103,736元
   為本金;82,46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春秀於民國92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21日止累計92,592元正
   未給付,(其中49,649元為本金,42,943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春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3736│     │5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春秀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9649 │     │5月2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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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