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1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田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
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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