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94號債 權 人 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代 表 人 曾敏華上列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因與債務人陳錦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洋開發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彰化溪湖加盟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錦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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