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王卿安
債 務 人 張孟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
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新臺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
以每個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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