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王金旗
上列債權人王金旗因與債務人徐永杰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王金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永杰、債務人洪貞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