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653號
CHDV,101,司促,6653,2012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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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王金旗
上列債權人王金旗因與債務人徐永杰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王金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永杰、債務人洪貞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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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