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607號
CHDV,101,司促,660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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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田智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田智賢於民國97年4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5月20日止未受償之費用215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
  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60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智賢 431│自民國 09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61802 │0000000000│05月 21日  │      │點七一    │
│  │元  │806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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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