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洪啟和
債 務 人 黃献忠
債 務 人 黃李秀春
一、債務人黃献忠在繼承被繼承人黃福銘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萬零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四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黃献忠在繼承被繼承人黃福銘所得遺產範圍
內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李秀春負清償責任。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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