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珊綺等二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江珊綺、江保杉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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