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337號
CHDV,101,司促,6337,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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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平和
債 務 人 邱舜江
債 務 人 邱舜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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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