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平和
債 務 人 邱舜江
債 務 人 邱舜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