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637號
KSDV,90,訴,3637,200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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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七號
  原   告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 補字第二六五五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一千三百三十七元。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碩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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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