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寶虹
債 務 人 羅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寶虹邀相對人羅錦榮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
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
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9日止累計
201,503元正未給付,其中86,312元為消費款;111,591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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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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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鄭寶虹、羅│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6312 │錦榮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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