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00號
CHDV,101,司促,6200,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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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鄭寶虹
債 務 人 羅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寶虹邀相對人羅錦榮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
    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
    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
    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5月09日止累計
    201,503元正未給付,其中86,312元為消費款;111,591
    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2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寶虹、羅│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6312 │錦榮   │5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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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