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69號
CHDV,101,司促,6169,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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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賴弘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繳納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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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