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賴弘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
元,逾期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繳納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
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