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63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 理 人 黃成義(土地銀行)
債 務 人 陳韋汝即陳錫凱之限.
債 務 人 陳畯宏即陳錫凱之限.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包玉珊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錫凱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