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554號
KSDV,90,訴,3554,200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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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五四號
  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黃完妹
  送達代收人 賴佳微
  被   告 士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湖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志 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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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