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9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吳勳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6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
分之19.4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1年03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53,864元
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48,628元自民國101年03月06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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