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29號
CHDV,101,司促,5729,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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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
債 權 人 吳建鋒
債 務 人 黃永錫即世裕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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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