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83號
CHDV,101,司促,5683,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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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李安榮
上列債權人李安榮因與債務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安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或是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錦周林世仁江惠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債務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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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