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83號
債 權 人 李安榮
上列債權人李安榮因與債務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安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或是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錦周、林世仁、江惠彬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債務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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