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117號
CHDV,100,簡上,117,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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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謝承翰原名謝松穎.
上 訴 人 謝承勳原名謝郁光.
上 訴 人 謝佩君
兼法定代理 謝榮達
人及上列三       6號3.
人之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美蓮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達
訴訟代理人 吳俊和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1
日本院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及上訴審主張:
上訴人謝榮達向被上訴人申請信用卡及簡易通信貸款,惟其 自民國(下同)96年11月9日起未再依約清償,屢經催討, 均未獲置理,嗣經被上訴人對其取得執行名義(即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8987號民事簡易確定判決),顯 見上訴人謝榮達已陷於支付不能之狀態。上訴人謝榮達為避 免因債務問題,致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及建物, 下稱系爭房地)遭被上訴人強制執行,上訴人謝榮達為其父 謝啟東之合法繼承人之一,竟於99年12月27日將繼承所得的 系爭房地以贈與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子女即上訴人 謝承翰、謝承勳、謝佩君等人,顯係害及債權行為。上訴人 謝榮達於債權發生後所為無償之贈與行為,顯為逃避還款責 任,應屬脫產行為,至於上訴人謝承翰、謝承勳、謝佩君等 人為系爭房地之受益人,而非轉得人,是被上訴人主張撤銷 贈與,於法有據。並聲明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對於原審及上訴審補稱:
㈠系爭房地為上訴人謝榮達之父謝啟東之遺產,上訴人謝榮 達有兄弟姊妹五人,父親宣布將來往生後,所留遺產給弟妹 及長孫一人,只可分五份,謝啟東於99年5月31日病故,上 訴人謝榮達遵照先父遺言,只分配給弟妹四人及長孫即上訴



人謝承勳一人,共計五份,因上訴人謝承勳要繼承時,地政 機關及承辦代書告知祖父輩之遺產不能直接過繼給孫子輩, 必須由子女繼承後再轉贈與孫子輩,故上訴人謝承勳得到的 遺產,係先父謝啟東吩咐必須給的,非上訴人謝榮達故意脫 產而歸避債權之行為。㈡上訴人謝承勳繼承謝啟東給的那份 遺產時,其基於疼愛弟妹之故,願與弟妹共分享,以便將來 兄弟姊妹將來可共同回鄉祭祖,故才有上訴人謝承翰、謝佩 君二人各占遺產1/30、1/108之情形。㈢上訴人謝榮達雖欠 國泰銀行債務,若想以脫產行為來歸避債權,則早在謝啟東 亡故後,要辦理遺產登記時,上訴人謝榮達即可聲明放棄繼 承權,然上訴人謝榮達並無用此卑劣作為,而是遵守先父謝 啟東遺言,將長孫即上訴人謝承勳應得的那份先父謝啟東之 遺產,按國家法令辦理。是系爭財產並非上訴人謝榮達所有 ,上訴人謝榮達積欠被上訴人債務期間,也有遵照被上訴人 規定繳款及還現金卡債,後來因生重病以致拖欠銀行債款, 並無惡意規避債權。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2.原審被上訴 人之訴駁回。
三、本院查: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 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為民法第244條第1項所明定,債權 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或無償 行違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㈠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㈡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㈢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 ㈣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 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 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其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 ,均非所問(見最高法院42臺上字323號判例)。本件兩造 對上訴人謝榮達迄97年3月9日積欠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新台幣(下同)15 萬3,260元及其中14萬3,209元自9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法定遲延利息及嗣於99年12月9日以贈與為原因(債權行 為),同年12月27日完成物權登記之如附表之法律行為均不 爭,復有被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18987號確定判決及本院向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調閱之贈與異動登記索引資料一份為 證,被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上訴人等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 物權行為及命上訴人等將前項不動產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 所以附表所示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登記原因、原因發 生日期、登記日期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核之上 開民法第244條規定即無違誤,雖上訴人等一再主張以⑴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謝榮達之父謝啟東之遺產,上訴人謝榮



達有兄弟姊妹五人,父親宣布將來往生後,所留遺產給弟妹 及長孫一人,只可分五份,謝啟東於99年5月31日病故,上 訴人謝榮達遵照先父遺言,只分配給弟妹四人及長孫即上訴 人謝承勳一人,共計五份,因上訴人謝承勳要繼承時,地政 機關及承辦代書告知祖父輩之遺產不能直接過繼給孫子輩, 必須由子女繼承後再轉贈與孫子輩,故上訴人謝承勳得到的 遺產,係先父謝啟東吩咐必須給的,非上訴人謝榮達故意脫 產而歸避債權之行為。⑵又上訴人謝承勳繼承謝啟東給的那 份遺產時,其基於疼愛弟妹之故,願與弟妹共分享,以便將 來兄弟姊妹將來可共同回鄉祭祖,故才有上訴人謝承翰、謝 佩君二人各占遺產1/30、1/108之情形等語,惟查上開財產 原係謝啟東之生前財產,謝啟東果有此意,於生前可以贈與 方式移轉給上訴人謝承翰、謝承勳及謝佩君,即使因時間來 不及,亦可以遺囑為贈與,核屬權利主體得自由處分之權利 ,惟查卷存資料謝啟東均無上開行為,而上開附表之不動產 於謝啟東死亡後已然由上訴人謝榮達繼承,即為上訴人即債 務人謝榮達之個人財產,假如其不曾積欠被上訴人之債務情 形下,其固有權利決定完成其父謝啟東之遺願,將系爭不動 產贈與移轉給上訴人謝承翰、謝承勳及謝佩君等人,反之, 如本件上訴人謝榮達於積欠被上訴人債務情形下,遽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其餘上訴人,且客觀上確已損及 被上訴人之債權,基於債務人之所有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 保法理,其權利之行使即應受限制,此觀民法第244條規定即 明,是上訴人等之抗辯主張即不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法院撤銷上訴人等就附表所示不動 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命上 訴人等將前項不動產經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以附表所示所 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 期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 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國佑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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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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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編│地號、建號、門牌、建材、面積、權│所有權移轉登│登記原因(債│登記日期(物│
│種類 │號│利範圍 │記收件年期 │權行為)、原│權行為) │
│ │ │ │ │因發生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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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1 │彰化縣田中鎮○○段984地號、面積 │彰化縣田中地│贈與、99年12│99年12月27日│
│ │ │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謝 │政事務所99年│月9日 │ │
│ │ │承勳、謝承翰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田資字第0595│ │ │
│ │ │分之1) │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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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段987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 ├─┼────────────────┼──────┼──────┼──────┤
│ │3 │同上段1796地號、面積2平方公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權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 ├─┼────────────────┼──────┼──────┼──────┤
│ │4 │同上段953地號、面積9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36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108分之1) │ │ │ │
│ ├─┼────────────────┼──────┼──────┼──────┤
│ │5 │同上段956地號、面積3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36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108分之1) │ │ │ │
│ ├─┼────────────────┼──────┼──────┼──────┤
│ │6 │同上段958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36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108分之1) │ │ │ │
│ ├─┼────────────────┼──────┼──────┼──────┤
│ │7 │同上段963地號、面積53平方公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權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 ├─┼────────────────┼──────┼──────┼──────┤
│ │8 │彰化縣田中鎮○○段964地號、面積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謝│ │ │ │




│ │ │承勳、謝承翰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 │ │ │
│ │ │分之1) │ │ │ │
│ ├─┼────────────────┼──────┼──────┼──────┤
│ │9 │同上段965地號、面積3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 ├─┼────────────────┼──────┼──────┼──────┤
│ │10│彰化縣田中鎮○○段969地號、面積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分之1(謝 │ │ │ │
│ │ │承勳、謝承翰謝佩君權利範圍各 │ │ │ │
│ │ │108分之1) │ │ │ │
│ ├─┼────────────────┼──────┼──────┼──────┤
│ │11│同上段970地號、面積38平方公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權利範圍36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108分之1) │ │ │ │
│ ├─┼────────────────┼──────┼──────┼──────┤
│ │12│同上段973地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同上 │同上 │同上 │
│ │ │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 ├─┼────────────────┼──────┼──────┼──────┤
│ │13│同上段976地號、面積57平方公尺、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權利範圍36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108分之1) │ │ │ │
│ ├─┼────────────────┼──────┼──────┼──────┤
│ │14│同上段977地號、面積392平方公尺、│同上 │同上 │同上 │
│ │ │權利範圍10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 │ │ │ │
│ │ │、謝佩君權利範圍各30分之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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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1 │同上段179建號、門牌彰化縣田中鎮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中南路三段286巷128號、鋼筋混凝土│ │ │ │
│ │ │加強磚造3層樓房、第一層面積61.59│ │ │ │
│ │ │平方公尺、第二層面積61.59平方公 │ │ │ │
│ │ │尺、第三層面積42.39平方公尺、總 │ │ │ │
│ │ │面積合計165.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5分之1(謝承勳、謝承翰謝佩君權│ │ │ │
│ │ │利範圍各15分之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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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