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98號
CHDM,101,聲,798,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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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勇謀
      陳金堆
      洪春生
      林水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
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合計伍拾陸顆)、麻將紙壹張及賭資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勇謀陳金堆洪春生林水濱 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 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押之象棋56顆、麻將紙1 張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3,200 元,屬應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第2 項定有明 文,從而,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要係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林勇謀陳金堆洪春生林水濱4 人因犯賭博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4 人犯後均自白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犯行輕微,所造成之 損害非鉅,以101 年度偵字第15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無誤。 而本件扣案之象棋1 副(合計56顆)、麻將紙1 張及賭資3, 200 元,分別係被告4 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處之財物 ,業據渠等於警詢、偵查中供陳在卷,揆諸上開規定,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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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