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03號
CHDM,101,聲,703,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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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智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莊智惟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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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