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李思沂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1 年度訴字第188 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係家中獨子 ,僅存年邁且患有重症之父親亟需被告扶養,故聲請准予具 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沂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3 款串證、重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 予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判決在案, 經被告李思沂提起上訴,並於101 年5 月28日隨同卷宗證物 一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改由該院羈押中,有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紀錄表1 份可證,故本院羈押程序已經終止 ,被告再聲請停止羈押,乃無實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 判 長 李進清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