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1年度,12號
CHDM,101,簡附民,12,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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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吳麗香
被   告 賴心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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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