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丁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44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李丁文業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死亡,此有法務部 矯正署彰化看守所101年4月26日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緝字第446號
被 告 李丁文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里○○鄰○○路17
4巷93號3樓
居臺北縣三重市○○○路19巷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丁文於民國94年9月間,經由網際網路系統認識謝秋香, 見謝秋香生性善良,富有同情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冒稱為「李俊龍」,向謝秋香詐稱其曾經任職於總統府特 勤單位,因罹患骨癌,缺乏金錢就醫,且因銀行帳戶遭到警 方凍結,無法使用,而要求謝秋香將借款匯至其學弟李丁文 郵局帳戶內,致謝秋香陷於錯誤,誤認「李俊龍」與李丁文 非同一人,而依其指示,於同年10月11日,前往彰化縣彰化 市○○路130號光復路郵局,將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5千 元匯至李丁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愛三路郵局帳 戶(戶名:李丁文,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詎李丁 文食髓知味,自94年10月11日起,迄至98年2月11日間,多 次透過網際網路系統,並自95年間起,經由位在臺北縣中和 市○○路○段371號10樓租屋處,房東王淑蓮所架設之網路系 統,登入網際網路,以「李俊龍」名義,佯稱欠缺金錢購買 藥物、繳費,或以「李俊龍」學長「劉玉祥」、「李俊龍」 服役時輔導長、士官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洗錢犯 罪查察人員、彰化光復路郵局「陳光超」、彰化郵局「陳光 明」及學弟李丁文名義,詐稱「李俊龍」病重住院需要醫藥 費,且於97年間死亡後,猶積欠健保費用、帳戶手續費等理 由,向謝秋香詐取財物,並以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者為 鐘林月英,另聲請移轉管轄)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謝 秋香聯繫,博取信任,謝秋香不疑有他,遂分別前往光復路 郵局匯款,並與「李俊龍」相約在彰化縣彰化市彰化火車站 交付現金,合計高達918,900元(含94年10月11日匯款1萬5 千元,詳如附表)。嗣李丁文於98年2月27上午8時許,再度 以彰化郵局「陳光明」專員名義,向謝秋香詐騙時,因謝秋 香心覺有異報警而未遂。
二、案經謝秋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丁文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謝秋香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證人王淑蓮於警詢時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帳戶個資檢視資料、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匯款委託 書各1紙、告訴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影本、告訴人和美鎮 農會活期性存款存摺影本、被告上開郵局帳號開戶基本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奇摩即時通聯絡人資料畫面1張 、「tonylee8910」帳號申設資料(含IP登錄資料)、中華 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房屋租賃契約各1份、98年2月 14日上午8時51分、98年2月27日下午4時21分提款機監視器 畫面各1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
調閱查詢單各1份、玉山銀行中和分行98年6月9日玉山中和 字第0980606004號函(含提款機監視器畫面5張)1件、中華 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2張、存款明細(儲戶 收執聯)4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6張在卷足憑,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詐欺犯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及同法 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 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 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 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 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 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 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為後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業 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 正刪除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是被告附表編號1至61 之詐欺行為,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而以一詐欺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為附表編號63、64及 編號73、74詐欺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地點相同,依據一 般通常社會觀念,難以強加分割,應論以接續犯,而僅成立 一詐欺罪。被告所為附表編號1至61、編號63、64、編號73 、74、編號62、65、66、67、68、69、70、71、72、75、76 、77、78、79、80、81詐欺既遂,以及編號82詐欺未遂等20 件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請審酌 被告年輕力盛,竟不思努力營生,利用告訴人同情心及情感 投射,詐取財物,致告訴人心理及生活嚴重受創,且直至通 緝到案時,始坦認犯行,惡性重大等情,就附表編號1至61 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年,就附表編號63、64、編號73、74部 分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就編號62、65、66、67、68、69、7 0、71、72、75、76、77、78、79、80、81部分,各量處有 期徒刑2月,就附表編號82詐欺未遂部分量處拘役30日,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及拘役30日,以昭公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梁晉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意芬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交付時間 │遭詐欺金額│交付方式 │備註 │
├──┼─────┼─────┼────────┼─────┤
│1. │94/10/11 │15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1 │
├──┼─────┼─────┼────────┼─────┤
│2. │94/10/15 │14000 │彰化火車站面交 │ │
├──┼─────┼─────┼────────┼─────┤
│3. │94/10/17 │4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2 │
├──┼─────┼─────┼────────┼─────┤
│4. │94/10/20 │2000 │轉帳 │ │
├──┼─────┼─────┼────────┼─────┤
│5. │94/10/21 │20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3 │
├──┼─────┼─────┼────────┼─────┤
│6. │94/11/03 │15000 │轉帳 │ │
├──┼─────┼─────┼────────┼─────┤
│7. │94/11/08 │5000 │同上 │ │
├──┼─────┼─────┼────────┼─────┤
│8. │94/11/11 │2000 │同上 │ │
├──┼─────┼─────┼────────┼─────┤
│9. │94/11/17 │6000 │同上 │ │
├──┼─────┼─────┼────────┼─────┤
│10. │94/11/21 │6000 │同上 │ │
├──┼─────┼─────┼────────┼─────┤
│11. │94/11/23 │10000 │同上 │ │
├──┼─────┼─────┼────────┼─────┤
│12. │94/11/26 │2000 │同上 │ │
├──┼─────┼─────┼────────┼─────┤
│13. │94/11/28 │12000 │同上 │ │
├──┼─────┼─────┼────────┼─────┤
│14. │94/12/02 │1000 │同上 │ │
├──┼─────┼─────┼────────┼─────┤
│15. │94/12/02 │1000 │同上 │ │
├──┼─────┼─────┼────────┼─────┤
│16. │94/12/06 │2000 │提款機轉帳 │單據編號18│
├──┼─────┼─────┼────────┼─────┤
│17. │94/12/07 │2000 │轉帳 │ │
├──┼─────┼─────┼────────┼─────┤
│18. │94/12/08 │6000 │同上 │ │
├──┼─────┼─────┼────────┼─────┤
│19. │94/12/09 │2000 │同上 │ │
├──┼─────┼─────┼────────┼─────┤
│20. │94/12/22 │1000 │同上 │ │
├──┼─────┼─────┼────────┼─────┤
│21. │94/12/23 │3000 │同上 │ │
├──┼─────┼─────┼────────┼─────┤
│22. │94/12/26 │4000 │同上 │ │
├──┼─────┼─────┼────────┼─────┤
│23. │94/12/28 │1000 │同上 │ │
├──┼─────┼─────┼────────┼─────┤
│24. │95/01/03 │3000 │同上 │ │
├──┼─────┼─────┼────────┼─────┤
│25. │95/01/06 │13000 │彰化火車站面交 │ │
├──┼─────┼─────┼────────┼─────┤
│26. │95/01/09 │31000 │同上 │ │
├──┼─────┼─────┼────────┼─────┤
│27. │95/01/09 │31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4 │
├──┼─────┼─────┼────────┼─────┤
│28. │95/01/25 │7000 │轉帳 │ │
├──┼─────┼─────┼────────┼─────┤
│29. │95/02/03 │6000 │同上 │ │
├──┼─────┼─────┼────────┼─────┤
│30. │95/02/06 │1000 │同上 │ │
├──┼─────┼─────┼────────┼─────┤
│31. │95/02/21 │7000 │同上 │ │
├──┼─────┼─────┼────────┼─────┤
│32. │95/02/22 │4000 │同上 │ │
├──┼─────┼─────┼────────┼─────┤
│33. │95/02/25 │5000 │同上 │ │
├──┼─────┼─────┼────────┼─────┤
│34. │95/02/27 │5000 │同上 │ │
├──┼─────┼─────┼────────┼─────┤
│35. │95/03/02 │6000 │同上 │ │
├──┼─────┼─────┼────────┼─────┤
│36. │95/03/06 │6000 │同上 │ │
├──┼─────┼─────┼────────┼─────┤
│37. │95/03/08 │6000 │同上 │ │
├──┼─────┼─────┼────────┼─────┤
│38. │95/03/10 │9000 │同上 │ │
├──┼─────┼─────┼────────┼─────┤
│39. │95/03/13 │10000 │同上 │ │
├──┼─────┼─────┼────────┼─────┤
│40. │95/03/15 │22000 │同上 │ │
├──┼─────┼─────┼────────┼─────┤
│41. │95/03/16 │10000 │同上 │ │
├──┼─────┼─────┼────────┼─────┤
│42. │95/03/16 │11300 │同上 │ │
├──┼─────┼─────┼────────┼─────┤
│43. │95/03/18 │10000 │同上 │ │
├──┼─────┼─────┼────────┼─────┤
│44. │95/03/19 │10000 │同上 │ │
├──┼─────┼─────┼────────┼─────┤
│45. │95/03/20 │10000 │同上 │ │
├──┼─────┼─────┼────────┼─────┤
│46. │95/03/22 │9000 │同上 │ │
├──┼─────┼─────┼────────┼─────┤
│47. │95/03/23 │3000 │同上 │ │
├──┼─────┼─────┼────────┼─────┤
│48. │95/03/24 │18000 │同上 │ │
├──┼─────┼─────┼────────┼─────┤
│49. │95/03/26 │6000 │同上 │ │
├──┼─────┼─────┼────────┼─────┤
│50. │95/03/27 │20000 │同上 │ │
├──┼─────┼─────┼────────┼─────┤
│51. │95/03/30 │55000 │彰化火車站面交 │ │
├──┼─────┼─────┼────────┼─────┤
│52. │95/03/30 │55000 │轉帳 │ │
├──┼─────┼─────┼────────┼─────┤
│53. │95/03/31 │5000 │同上 │ │
├──┼─────┼─────┼────────┼─────┤
│54. │95/04/07 │52000 │匯款 │ │
├──┼─────┼─────┼────────┼─────┤
│55. │95/04/10 │38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5 │
├──┼─────┼─────┼────────┼─────┤
│56. │95/04/13 │25000 │轉帳 │ │
├──┼─────┼─────┼────────┼─────┤
│57. │95/04/17 │2000 │同上 │ │
├──┼─────┼─────┼────────┼─────┤
│58. │95/04/19 │38000 │匯款 │ │
├──┼─────┼─────┼────────┼─────┤
│59. │95/04/21 │3000 │轉帳 │ │
├──┼─────┼─────┼────────┼─────┤
│60. │95/04/27 │52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16│
├──┼─────┼─────┼────────┼─────┤
│61. │95/04/28 │3000 │轉帳 │ │
├──┼─────┼─────┼────────┼─────┤
│62. │97/06/09 │1000 │提款機轉帳 │單據編號19│
├──┼─────┼─────┼────────┼─────┤
│63. │97/06/10 │5000 │轉帳 │ │
├──┼─────┼─────┼────────┼─────┤
│64. │97/06/10 │2000 │同上 │ │
├──┼─────┼─────┼────────┼─────┤
│65. │97/06/16 │2000 │同上 │ │
├──┼─────┼─────┼────────┼─────┤
│66. │97/06/17 │3000 │同上 │ │
├──┼─────┼─────┼────────┼─────┤
│67. │97/09/15 │4000 │無摺存款 │單據編號20│
├──┼─────┼─────┼────────┼─────┤
│68. │97/10/27 │3000 │同上 │單據編號17│
├──┼─────┼─────┼────────┼─────┤
│69. │97/12/02 │28000 │同上 │單據編號21│
├──┼─────┼─────┼────────┼─────┤
│70. │97/12/03 │4000 │同上 │單據編號22│
├──┼─────┼─────┼────────┼─────┤
│71. │97/12/10 │200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6 │
├──┼─────┼─────┼────────┼─────┤
│72. │97/12/16 │12000 │同上 │單據編號7 │
├──┼─────┼─────┼────────┼─────┤
│73. │98/01/12 │20000 │同上 │單據編號8 │
├──┼─────┼─────┼────────┼─────┤
│74. │98/01/12 │20000 │同上 │單據編號9 │
├──┼─────┼─────┼────────┼─────┤
│75. │98/01/20 │10000 │同上 │單據編號10│
├──┼─────┼─────┼────────┼─────┤
│76. │98/01/21 │3000 │同上 │單據編號11│
├──┼─────┼─────┼────────┼─────┤
│77. │98/02/03 │22000 │同上 │單據編號12│
├──┼─────┼─────┼────────┼─────┤
│78. │98/02/07 │4000 │同上 │單據編號13│
├──┼─────┼─────┼────────┼─────┤
│79. │98/02/11 │4000 │和美鎮農會匯款 │單據編號23│
├──┼─────┼─────┼────────┼─────┤
│80. │98/02/14 │5600 │光復路郵局匯款 │單據編號14│
├──┼─────┼─────┼────────┼─────┤
│81. │98/02/20 │3000 │同上 │單據編號15│
├──┼─────┼─────┼────────┼─────┤
│82. │98/02/27 │0 │未遂 │ │
├──┴─────┴─────┴────────┴─────┤
│ 合計:918,9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