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666號
CHDM,101,交簡,666,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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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16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謝志隆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謝志隆於 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曾有詐欺案件之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不佳;其 僅因超車不順,即對高速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之被害人座車丟 擲飲料罐,差點釀生車禍而造成更大之交通危害,所為甚屬 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並知所悔悟之犯後態度 ,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620號
被 告 謝志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志隆前係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彰貨運公司)之 司機,為領有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之人,其明知國道1號中 山高速公路車流量大、車輛均高速行駛,如於國道1號中山 高速公路上,任意以鐵罐等物朝其他車輛丟擲,不僅將使被 丟擲之車輛發生危險,亦將導致該路段之用路者發生往來安 全之危險,其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0年 12月29日上午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501-G6號營業曳引 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行駛,行經南向 215公里處時,因欲超越前方車輛即由張淑娥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H8-7527號自小客車(時速約為80至90公里),謝志隆 先連續閃爍大燈10幾次,要求張淑娥讓車,惟當張淑娥駕駛 車輛切換至外側車道讓謝志隆先行時,謝志隆竟在中線車道 手持伯朗咖啡飲料罐朝張淑娥所駕駛之車輛丟擲,並擊中張 淑娥所駕駛車輛之前保險桿,張淑娥見不明飲料罐砸中渠所 駕駛車輛之前保險桿,深受驚嚇,並急踩煞車,致張淑娥所 駕駛之車輛差點失控肇事,並讓後方高速行駛之車輛有閃避 不及發生碰撞之危險。嗣張淑娥報案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謝志隆於警詢中之自白,(二)被告於偵 訊中之供述,(三)被害人張淑娥於警詢中之證言,(四) 車損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至移送意旨認被告上揭所為係犯刑法第184條之罪嫌云云 ,核屬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余 建 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何 國 瑋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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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