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9號原 告 李厚仲訴訟代理人 李嘉馥被 告 陳李莊 陳順天 陳順豐 陳建州 陳春寶 陳姞蓁 陳燕 陳美雀 陳燕珍 陳燕華 林勝義 鄭榮華 林萬忠 林政雄 林丁財 林盖元 林枝來 林明萱 林明芳 何枝成 陳賜川 陳慧君 陳柏勳 林勝雄 林勝希 胡毓珊 胡美春 胡正榮 涂純惠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胡水美被 告 陳順發 陳冠位 林鄭碧珠 林森華 林雅琴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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