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8號
PTDV,101,補,178,201205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潘金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紫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提出被告曾紫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相關佐證(醫療費用單據、每月工作收入
證明等,影本各2 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