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06號
聲 明 人
即繼 承 人 鄭富駿
號
鄭芳珠
鄭芳玉
鄭新福
鄭廖菊英
共同代收人 鄭廖菊英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鄭雙清(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高樹
鄉○○村○○路1 號)於民國101 年1 月27日死亡,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