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1年度,45號
PTDV,101,司家催,45,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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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國祥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鐘秀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鐘秀琴(女,民國三十五年五月八日出生,最後住所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路一二四之五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應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據聲請人已歿之母黃江錦釵敘述,聲請人之 同母異父姊姊鐘秀琴出生後不久即因病死亡,因當時未申報 而未有死亡除戶登記,然鐘秀琴迄今音訊全無,已逾六十餘 載,為此檢具相關文件,聲請對鍾秀琴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 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司法 院71年院臺廳一字第04570 號函示:「人之死亡除自然死亡 外,非依宣告死亡事件程序,不得推定死亡」,故雖據告稱 失蹤人係出生後不久即因病死亡,然既無死亡證明書或死亡 除戶登記可資證明,仍應依宣告死亡事件程序辦理。三、經查,聲請人為失蹤人鐘秀琴同母異父之弟弟,及鐘秀琴自 民國36年1 月26日隨其母黃江錦釵遷出屏東戶籍後,即未再 有任何相關戶籍資料,亦未有失蹤人口案件受理資料、入出 境紀錄、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使用高雄市殯葬設施紀錄等情 ,此有高雄市前鎮區戶政事務所100 年7 月13日高市鎮戶字 第1000003768號函、101 年1 月2 日高市鎮戶字第10170000 19號函、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100 年9 月20日屏市戶謄 (15)字第1000000038號函、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畫面、入出境資料查詢畫面、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前鎮分局101 年1 月3 日高市警前分戶字第1000000033號 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1 年4 月2 日高市殯處雄字第1017 0138200 號函、健保局網路資料查詢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 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媽媽跟我講兩個小孩(鐘秀琴 、鐘千代)在屏東的時候已經死掉」、「我從沒看過鐘秀琴 」,復經證人即失蹤人鐘秀琴之親兄鐘嘉榮到庭證稱:「鄰 居告訴我鐘秀琴、鐘千代是我妹妹,我那時很小不太清楚,



從未見過他們。」、「(問:以前母親搬到高雄時有帶誰? )只有我,我大姐留在屏東,大哥離家出走沒跟我們到高雄 。」、「印象中我是最小的,我對兩個妹妹沒有印象。」等 語明確,有本院101 年4 月30日、5 月2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 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注意事項:(本欄不必登報)-----------一、應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登載當地日報1 天(務請詳 細核對登載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如有錯誤或遺漏,應即更 正重登),並速將所刊登之報紙或刊登證明送院備查。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故未依限登報者,依法視為 撤回,(當作未經聲請),不得聲請死亡宣告。三、如對本公示催告所載失蹤人欲聲請死亡宣告判決,應由聲請 人自行於陳報生存期間屆滿(即自登報後6 個月)之日起, 3 個月內向本院聲請之,切勿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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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