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李盛義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訴訟代理人 謝文仲
訴訟代理人 張政鈞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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