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伯儀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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