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62號
PTDM,101,聲,762,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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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
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3 至4 行關於「101 年4 月 8 日」之記載,更正為「101 年4 月7 日」外,餘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於民國99年2 月27日16時45分 許,持搜索票至屏東縣屏東市清進巷176 號搜索,查獲被告 賭博之犯行,並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 (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 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嗣經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 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被告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所 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2 年亦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 字第20號偵查卷、99年度緩字第506 號緩起訴執行卷及99年 度緩護勞字第88號觀護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1、帳冊1本。
2、簽單9張。
3、六合彩手冊1本。




4、傳真機1台。
5、計算機1台。
6、賭資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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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