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11號
PTDM,101,聲,711,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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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國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
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劍虎」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4 行關於「101 年2 月8 日」之 記載,更正為「101 年4 月7 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刑法第266 條第2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20時25 分許,在屏東縣里港鄉○○村○○路88號「庭瑛小吃部」內 ,查獲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行,並扣 得電子遊戲機「劍虎」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新臺 幣(下同)2,150 元。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 條之罪及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嗣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財團法人 臺灣更生保護會屏東分會支付1 萬元確定,被告已於緩起訴 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 年亦於101 年4 月7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42號偵查卷宗、100 年度緩字第957 號 緩起訴執行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 電子遊戲機「劍虎」1 台(含IC板1 塊)及其內現金2,150 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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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