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635號
PTDM,101,聲,635,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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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莨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101 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米黃色晶體1 包(驗前淨重0.211 公克,驗後 淨重0.199 公克)經送檢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 可憑(見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45頁),確屬違禁物 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魏莨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 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00 年度毒偵緝字第 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 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含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 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 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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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