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905號
PTDM,101,簡,905,201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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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啟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啟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 部分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結 果報告表、查獲照片、查獲施用毒品案件報告表、尿液採證 姓名代號對照表、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 公克) 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 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 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仍未戒斷其施 用毒品之惡習,竟再為施用,顯見其戒除毒隱之意志力薄弱 ,然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 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 ,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勉持,智 識程度國中畢業,及於假釋中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白 色晶體1 包,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2 公克, 此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附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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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