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4號
PTDM,101,交附民,4,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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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啟豪
林柏誠
詹晁瑋
呂昱穎
謝啟勤
吳建寧
吳明修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被 告 林耀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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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