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張道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沈福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100年11月8日 │30,000元 │FA0000000 │ │
│1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