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0號
ILDV,101,重訴,30,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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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王翔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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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