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9號
ILDV,101,訴,139,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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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曾光勳
被 告 曾啟瑞
曾阿堯
曾張阿叔
曾瑞三
曾淵
曾舜智
曾合順
鍾美英
曾阿欽
李美惠
曾星瑋
曾敬強
曾煌智
曾坤木
曾基漢
林清木
林曾阿琴
簡振坤
曾火焜

曾宋杞
曾金力

林佳瑩
曾宥捷
曾炳鋒
曾清和
曾文煌
曾正雄
曾麗娟
曾崧錮

曾明珠
曾子聖
曾稜雱
許美鈴

曾詩容
曾意齡

曾意淳
曾啟輝
曾湘虹
曾湘如
曾玉鳳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
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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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