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程仁宇
債 務 人 鍾菊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肆萬陸仟捌
佰壹拾玖元及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邀同其餘相
對人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如附表所示之本
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借據及保
證書,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六條之情事,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
(二)、詎相對人邑丞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年3月16日經
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票信拒絕往來,依據授信契約書
第六條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
人本金23,929,0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依法相對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邑丞工程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79468│限公司、程│4月13日起 │ │一二 │
│ │19元 │仁宇、鍾菊│ │ │ │
│ │ │妹 │ │ │ │
├──┼───┼─────┼──────┼──────┼───────┤
│ 002│新臺幣│邑丞工程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98221│限公司、程│4月13日起 │ │一二 │
│ │6元 │仁宇、鍾菊│ │ │ │
│ │ │妹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邑丞工程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98221│限公司、程│5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仁宇、鍾菊│ │ │百分之十,逾期│
│ │ │妹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5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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