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56號
ILDV,101,司促,2856,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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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代 理 人 曾 誠
債 務 人 王志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300,000元
,即簽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一紙為憑,惟債務人自民國
101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
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月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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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