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余壽康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楊子朋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至現場履勘,兩造應自行到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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