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1號
ILDV,100,訴,101,2012050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余壽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楊子朋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至現場履勘,兩造應自行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