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真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張國真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裁定羈押。本院審酌被害人劉宜婕與證人邱勝雄之證詞,及被告犯行遭發現後,員警逮捕時被告抗拒等情,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