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52號
ILDM,101,聲,352,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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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儒
具 保 人 潘順隆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儒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沒入之。
潘順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潘俊儒因毒品(100年度易字第826號)、贓物(100年 度易字第794號)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 元、3千元,由具保人潘順隆(101年度刑保字第9號)、被 告(刑保字第10000094號)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二、茲以該被告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均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 將具保人及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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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