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6號
ILDM,101,聲,336,201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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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騏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他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騏耀因附表等拾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鄭騏耀因犯附表等13罪(聲請書所附之附表編號13之 宣告刑贅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 元折算1 日」, 應予刪除),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 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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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