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98號
SLDV,99,訴,698,2012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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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燁
被上訴人 GALA SOUND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五月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零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肆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叁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表(元以下4 捨5 入):
一、美金6,150.41元×29.692=182,618元
二、人民幣4,463元×4.783=21,347元
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82,618 元+21,347元+973,628 元
=1,177,5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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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先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