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11號
SLDV,101,重訴,211,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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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   告 張美萩
      祁玉銓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律師
被   告 林清鄰
      周啓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9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訴經駁回,故假 執行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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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