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2號
SLDV,101,重訴,202,201205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王德敏
被    告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 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